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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동복향교모성계안(同福鄕校慕聖契案)
- 卷一
- 慕聖契規則
동복향교모성계안(同福鄕校慕聖契案) / 卷一
慕聖契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契以尊聖慕賢文廟維持爲本旨
第二條本契同福鄕校慕聖契案爲名稱
第三條本契位置在同福鄕校而各面置支部支部規則
依本契規
第二章組織
第四條本契春秋釋奠祭儀及文廟維持事業外爲圖契
員親睦
第五條契員以本鄕內半年以上居住儒林中本契則贊
同者爲定
第六條本契任員如左
契長一人
副契長二人
有司若干人 常任有司一人 普通有司十人
第七條契長本契代表副契長契長有故時契務代行有
司契長之補助役契長委囑
第八條任員任期二年制
第九條契長副契長以契員總選擧選任
第十條講信正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爲定而釋奠大祭
官選定及祭儀協定
第三章財源
第十一條本契贊助金外當局支援金其他收入充用
第十二條本契收支金決算春秋祭享時年二次爲定
第四章加入及脫退
第十三條本契加入願者特別義助金納入而契員決議
後加入
第十四條本契員中操行不謹汚辱契體損於契財者議
決除名
第十五條本契員移住他鄕或有身故無續則自然脫退
第十六條本契維持上置如左帳簿
契員名簿【贊助金納入者】
現金收支簿
收支證憑書類
會議錄
其他參考文書
附則
第十七條本契自孔夫子誕降二千五百十年己亥正月
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