특화콘텐츠
  • 특화콘텐츠
  • 서원향교지
  • 동복향교모성계안(同福鄕校慕聖契案)
  • 卷一
  • 慕聖契規則

동복향교모성계안(同福鄕校慕聖契案) / 卷一

자료ID HIKS_Z047_01_B00038_001.002.TXT.0018
慕聖契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契以尊聖慕賢文廟維持爲本旨
第二條本契同福鄕校慕聖契案爲名稱
第三條本契位置在同福鄕校而各面置支部支部規則
依本契規


第二章組織

第四條本契春秋釋奠祭儀及文廟維持事業外爲圖契
員親睦
第五條契員以本鄕內半年以上居住儒林中本契則贊
同者爲定
第六條本契任員如左
契長一人
副契長二人
有司若干人 常任有司一人 普通有司十人
第七條契長本契代表副契長契長有故時契務代行有
司契長之補助役契長委囑
第八條任員任期二年制
第九條契長副契長以契員總選擧選任
第十條講信正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爲定而釋奠大祭
官選定及祭儀協定

第三章財源

第十一條本契贊助金外當局支援金其他收入充用
第十二條本契收支金決算春秋祭享時年二次爲定

第四章加入及脫退

第十三條本契加入願者特別義助金納入而契員決議
後加入
第十四條本契員中操行不謹汚辱契體損於契財者議
決除名
第十五條本契員移住他鄕或有身故無續則自然脫退
第十六條本契維持上置如左帳簿
契員名簿【贊助金納入者】
現金收支簿
收支證憑書類
會議錄
其他參考文書

附則

第十七條本契自孔夫子誕降二千五百十年己亥正月
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