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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7년 동면(東面) 조선전절목(造船錢節目)
1867년 동면(東面) 조선전절목(造船錢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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기본정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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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유형분류 |
고문서-첩관통보류-절목 |
| · 내용분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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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작성주체 |
발급자 : 흥양현감(興陽縣監) / 수취자 : 동면(東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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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작성시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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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작성지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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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형태사항 |
크기 : 34 X 30.5 / 서명 : 官<押>
座首 張 <着名>, 一別監 宋 <着名>, 二別監 宋 <着名>, 戶長 朴禎煥 <着名>, 吏房 金台河 <着名>, 承發 朴茂石 <着名>, 戰船代將 金處煥 <着名> / 인장 : 興陽縣監之印16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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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소장처 |
현소장처 : (재)한국학호남진흥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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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소장처 : 고흥 동강면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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정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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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년 8월에 흥양현에서 동면에 발급한 조선전절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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해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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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년(고종 4) 10월에 흥양현에서 동면(東面)에 발급한 조선전절목(造船錢節目)이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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원문텍스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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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面
丁卯八月 日
造船錢節目
[興陽縣監之印]
2)
同治六年八月日 造船錢節目
右爲節目成給事 夫戰兵船之改槊與新造 原有
年數之恒定船材 烙給價米之會減 曳材之民 當已例
毋論戰兵船 當改則改之 當造則造之者 有何礙處 而廢
閣不行 𣏓像無形 已多年所者 必竊恠焉矣 年前以戰
兵船一新修造事 朝飭不啻嚴截 營關亦復申
複 使報始役形止 故船材依例請報受烙後 山曳段 依
邑例民當次 山下村民處 給雇使役 水曳段 依謄錄分排
數 各島及浦村 捉船使運而設役之後 工匠之料鐵物等
價 許多所入 無奈繼月 造船價米 依例會減之意 修報
3)
營門 則題以旣有謄錄 則以此意直報京司 以爲會減亦
敎是 則此非肯許之題敎也 爲先自邑某樣推用 而適有
牧場査徵錢數千兩 故同錢補用於本邑 修械造船之需
論報於巡營門及 繡衣道 俱得許題區劃 而戰船一隻
伺候船二隻新造工價五百五十五兩七戔八分 山曳雇價四百
八十兩及兵船一隻買得價與修粧所入錢三百六十三兩八
八戔二分 合一千三百九十九兩六戔 沒數畫報於査徵錢
則戰船幸畢新造之役 而邑民自無斂錢之歎矣 査徵
錢之此際請得者 巧會也 偶然也 是豈日後可必之事
乎 到今思之 前日造船之廢閣不行者 容或無恠 戰兵船
之七年改造限 載在營式 從此以往 若當其限 雖有烙給
之船材 亦有民當 曳雇外他工匠之料鐵物之價 從何拮
据乎 價米之請減 果若此時之不易 則此船之𣏓而不改者
亦是爲深慮處也 此是莫重戰器之修備 而上關國役 下
係民弊 則憧憧一念 不弛于中矣 第念七年之病 不蓄三年
之艾 古人所誡 故思所捄弊之方 期療七年之病是如乎 卽
聞境內四鎭之例 初無價米之會減 只有給代之際 留名以
造船錢 而逐年取殖 以補改造之費云 而本邑之獨無此
名色 以其價米會減之故也 價米之會減後 亦難必 則
其於經始圖終之道 傍照四鎭例 似爲良策 而今者戰船
4)
餘材斥賣爲一百十七兩 舊戰船退鐵釘査徵錢爲
四十兩 葛伐錢餘剰錢爲六兩八分 合錢爲一百六十三兩
四分也 此錢旣出於戰船之餘 則名之曰造船錢 定有司
𣲖給島陸十六面 使之取殖 則及其七年之限 足爲戰兵船
改造之費是矣 若爲割本 則無以備後 而其當改造之時 戰兵
船 俱有退餘材矣 從價斥賣 亦足以充本錢 若二百五
十兩 則日後綽綽 有餘裕矣 此是深費商量者也 依此施
行 而各面有司 則擇定富宲名錢 則無過十兩 而春
秋兩等利條 船所色吏 發令捧上 更自邑內 定有司𣲖
給爲矣 每名下無過十兩 而餘錢 雖爲二三兩是置亦
定新有司 𣲖給是如可 待後等 滿十充給之地 而官令屑
屑於此者 各面取殖之錢 每每有族 徵之擧名 雖捄弊
實爲貽弊 有司之擇 實名錢之毋濫 良有是矣 此
錢關係非同 小可有司 不謹擇定 致有族徵之弊 則
徵出於報 有司面任之意 攙入節目中 而諸船條件
亦爲臚列于後 成出節目十八件 一件船所上 島陸
十六面 各一件式出給 依此永久遵行 宜當者
座首 張[着名]
一別監 宋[着名]
二別監 宋[着名]
戶長 朴禎煥[着名]
吏房 金台河[着名]
承發 朴茂石[着名]
戰船代將 金處煥[着名]
官[着押]
[興陽縣監之印]
5)
船所色 李珉國[着名]
後
一 講信日字 春以二月二十九日 秋以八月二十九日爲定是齊
一 每當戰兵船改造之時 曳下段 山下村民處 給雇價
使役 而雇價段 島陸十六面內 道化一面 則以造船
所助役 除給十五面 以戶數不計 元殘戶通 同分排以納
而各島各浦 水曳船主及格卒等 計除是齊
一 今此合錢一百六十三兩四分內 一百六十兩 𣲖給各
面有司是遣 餘錢三兩四分 出給該色 以爲節目
紙地價是在果 每於春秋兩等利條收合也 分
給之節 旣使船所色擔責 則每等利條 收給
條收合中 錢五兩 付之該色 俾爲紙筆之資是
齊
一 今番戰船伺候船新造所入工匠等料工價鐵物
雜費錢 雖爲五百五十五兩零是矣 物價米直隨
時高低之故 今番則緣時相過者也 不可膠守
此例則雖在臨時措處 而戰兵船一時幷造 則
似爲費半功倍矣 亦不可預定其例是遣 曳
下價段 除是道化一面 島陸各面分當者 而
戰船材曳下價爲四百八十兩 則兵船材曳下
價 比照戰船材定數給價是矣 山告訴所入
6)
段 曳下軍自備是齊
一 水曳段 依謄錄分排 株數於各島各浦 使
之船曳 而山曳價段 分排之日 該船主及格軍
計除是旀 若四鎭與本邑 同時造船 則鎭里
山曳價除給是齊
一 戰兵船改造時 若爲物力措備 造船錢 雖
至於割本是良置 戰兵船退餘村 從時價
發賣 則足爲充本之道 限二百五十兩 立本取殖
是齊
一 有司名下錢 以十兩酌定 則待利條收捧 自邑
內 次次別定有司 亦以十兩分給是矣 餘錢 雖爲
二三兩零是良置 勿爲添及於十兩 有司
更定 有司分給是如可 待後等 滿十充給
是遣 各面有司面任 或以無宲抄報 若有
難捧族徵之境 當初報有司之面任處 移
徵而切勿徵族徵是齊
[興陽縣監之印]